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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rch
2007
March
2007
第一張超速罰單3
我在美國第一次被警察攔下來,是因為在學校開太慢。
第二次是去年十二月送同學去Jacksonville機場,在回程時在離開機場的聯絡道上。當時速限45英哩,我開60。(1 mile = 1.6 km)
今天傍晚找同學出門散心,在I-75高速公路上飆車,第三次被攔下,地點在離Lake City五英哩處,當時我時速91英哩,速限70。罰金$208.50。
還好,我不是在開今日極速105mile時被抓,不然,罰金要$308.50。
今天重要的一課:警車可能偽裝成平常的車子,沒有警車的圖案與烤漆、也沒有車頂的閃燈。它的閃燈裝在車內,閃起來的時候你才知道那是台警車。
真是名符其實的敗家之旅。如果這張罰單有讓我好好上一課,兩百塊的罰金不貴!
歷年的今天…
- 2009: 豆漿食譜
- 2009: 針藥依賴
- 2008: Eat and Drink in Gainesville
- 2008: 偷報紙
- 2008: 過山洞
- 2008: 過敏再起
- 2007: 我好聰明
- 2007: I love Ann Taylor

好貴!
罰金計算公式是線性的嗎?orz
No。自己看裡面的連結。